西安产假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合法生育的职工妈妈可休98+60=158天
参加孕检的妈妈可休98+60+10=168天
注意
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育津贴发放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综上所述,生育津贴最基本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上年度所有员工月平均工资×12÷365×98。
举例说明:
某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54.9元,享受98天产假,该女职工的生育津贴=4054.9×12÷365×98=13064.55元。
其他情况: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