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租管理
租赁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轮候制度。
(一)轮候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可申请优先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2.属于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3.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4.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5.西安市政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分配方式
1.租赁型保障房项目首次配租采取摇号方式进行:
(1)公告: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布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结构、房型、租金标准及配租时间、地点、方式、程序、要求等;
(2)登记:取得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办理登记;
(3)入围: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的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复核,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4)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
(5)签约:确定配租房号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与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及《入住公约》,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可重新申请后续配租登记;
(6)入住:申请人持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未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配租,可重新申请后续配租登记。
2.已分配入住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再次配租可采取轮候家庭自愿报名的方式,按照租赁型保障房轮候库的排名顺序进行分配:
(1)报名:公开发布房源报名公告(包含小区名称、房源位置、面积、户型、租金标准以及报名地点、时间等信息)。每个轮候家庭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2)排序:报名截止后,轮候选房顺序按照如下序列进行排序。
第一序列: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
第二序列: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三序列: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第四序列: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第五序列:已审批的公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同一序列内的,按照审批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若审批时间相同的,按照年龄从大到小再次排序。未在规定时间报名的,后期报名排在同一序列最后一位。
(3)公示:排序完成后,对轮候选房顺序名单进行公示。
(4)房源收集:入住家庭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完成房源的维修维护等工作,符合重新分配条件后,纳入待分配房源。
(5)选房:按照公示的轮候选房顺序,依次通知轮候家庭选房,后续腾退的房源,继续按照公示的选房顺序依次通知选房。
选房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配租,并将其轮候选房顺序调至同一序列内的最后一位。
(6)签约入住:确定配租房号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与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及《入住公约》,并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未按期办理配租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并将其轮候选房顺序调至同一序列内的最后一位。
(7)对于轮候选房顺序名单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申请人向区保障房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保障房中心审核通过后,不同公租房项目的,调整至新选择项目轮候选房顺序名单中同一序列内的最后一位;同一公租房项目不同序列的,调整至新申请序列轮候选房顺序名单的最后一位,并将调整后的轮候选房顺序名单进行公示。
(三)相关要求
1.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内容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履约保证、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2.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保护好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所添置的房屋设施设备及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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