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要办理 : 退伍安置退伍补贴退伍参保退伍报到

受理条件

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是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三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五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受理材料

报道手续需要的材料

(1) 领取《陕西省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审查表》并填写盖章;

(2)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3) 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

(4) 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

(5) 父母户口本、身份证。

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人员请持以下手续:

(1) 报到手续所要的全部材料;

(2) 父母单位的证明;

(3) 父母的工作调令复印件或其它工作变动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单位要加盖证明公章);

(4) 原入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性质和户口变动证明;

(5) 跨省区必须先经省安办审批。

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农转非人员请持以下手续:

(1) 报到手续所要的全部材料;

(2) 市公安局农转非户口批示单;

(3) 其它原因农转非的请提供入户许可证第一联。

注意:以上所有人员报到时须本人前来办理,别人不得代替,其档案须经部队机要邮寄、移交或由户口所在地上报,凡个人自带档案的一律不予接收。

受理流程

1、凡由我市所辖区县入伍且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请直接到所在区、县的安置办报到;凡由省、市征兵办入伍的且入伍前户口在我市的退役士兵,在市安置办报到,地址在市政府三号楼,经审批后转户口所在区县安置。

2、报到工作从当年度的12月初开始至次年元月底结束,逾期不再受理接收报到手续。

安置科地址

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前大楼三楼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