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城乡申请户籍条件
1、收入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西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注意:西安限行最低生活保证标准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户籍状况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
(2)在同一区(县)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
(3)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区(县)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3、家庭收入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4、家庭财产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依据我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可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
办理材料
基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
附加材料:
办理流程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2、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确认,发放《西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责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排核查。
办理时限及联系电话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该家庭出具《西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退出告知单》,告知单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未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低收入家庭认定一年有效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家庭自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