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区内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经开区的单位。(二)区内职工是指,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
哪些人可以申请西安经开公租房
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的供应对象为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区内职工”)。
(一)区内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经开区的单位。
(二)区内职工是指,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
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为用人单位申请或区内职工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
(一)用人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用人单位申请合租的,需确定至少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区内职工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年满18周岁或本科及本科以下在读的在校学生)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经开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经开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的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产权单位。
申请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经开区有稳定职业,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按规定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
(二)住房标准:
已婚的区内职工,配偶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现有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查。
1.申请经开区中心区、高铁新城区域租赁型保障房住房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标准而调整)。
2.申请经开区泾渭新城区域租赁型保障房住房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高陵区及泾渭新城地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标准而调整)。
3.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除外。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正在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现有住房面积:
1.西安市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西安市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西安市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超过3年的原住房面积;
4.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四)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规定收入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现行收入标准确定)。
(五)其他标准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拥有车辆的,总价不超过规定标准(以购车发票为准);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盈利性商业用房及营运性车辆不得申请。
(相关标准见附件,并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标准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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