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建立健全租赁型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租金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和高效。
第三十条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管理业务培训、巡查和监督;负责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的登记管理;负责租赁型保障房日常核查及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各镇(街道)政府保障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的核查及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立即取消其轮候或承租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不诚信行为将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上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追回租金差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租赁型保障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型保障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拖欠租金的;
(四)改变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用途、使用性质或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五)破坏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人才安居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个人,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对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通报至其所在单位及居住镇(街道)公示其不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严肃顶格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才安居相关证明,妨碍相关部门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或未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的,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上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顶格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泾河新城各级保障房管理部门监督投诉信息采取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方式,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规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投诉、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发文之日起原《泾河新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陕泾河办发〔2019〕2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泾河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泾河新城人才安居申请表.docx
附件3: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docx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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