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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01-06 11:53【我要纠错】

【导语】:《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即将到期,2025年1月1日起将实施修订后的细则,有效期5年,文中阐述了修订依据、修订内容如单位和在职职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及相应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现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改进缴存服务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在兼顾公平公正、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后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主要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6.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

  三、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关于单位和在职职工。第三条增加及修订内容: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有关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四十八条“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3.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第一条“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出台目的】对单位和在职职工名词进行释义,进一步明晰缴存单位主体责任和在职职工缴存范围。

  (二)关于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增加内容:职工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原单位应向西安公积金中心提供职工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申请资料。暂不符合办理注销登记条件的单位,可向西安公积金中心申请封存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2.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5.13.1“集中封存”规定“集中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等规定。

  【出台目的】明确职工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要件资料,以及单位账户暂不符合注销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此类单位账户进行封存管理。

  (三)关于单位账户管理。第十四条增加内容: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西安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注销登记。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5.7.4“单位缴存登记注销”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办理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证明材料”等规定。

  【出台目的】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质量治理工作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睡眠账户”监管。

  (四)关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第十六条增加内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之间调动,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动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出台目的】对“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进行解释和定义,避免在行政执法、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理解偏差和歧义。

  (五)关于缴存基数。第十七条修订内容:“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计算。”将原文内容中的“工资总额”修订表述为“全月应发工资”更加明晰便于理解。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出台目的】解决部分单位误将职工实发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问题,避免在行政执法、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理解偏差和歧义。

  (六)关于工资总额组成和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第十八条增加内容:在原文内容中增加“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只能调整一次。”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1.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3.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出台目的】明确工资总额组成、缴存年度表述,对职工工资组成及缴存基数执行期间进行规范,便于实际工作中准确理解与操作。

  (七)关于离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二十六条增加内容: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若离职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可与职工协商决定,存在争议的,单位应按其离职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及工资核定作补缴。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以及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出台目的】单位职工离职当月工作天数不满月,维权时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问题,需要对此情况明确处理原则。离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当月仍有一段存续期间,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劳动关系的依附。因此,以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为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网上缴存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深化“互联网+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强化网上缴存管理,确保业务规范有序运行。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签约登记单位,办理网上缴存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员通过身份认证方式,登录网上业务系统。(二)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员应按照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协议及相关规定,准确填报缴存业务申请信息或上传业务资料,并按网上业务办理流程提交业务申请。(三)单位及其授权的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网厅登录或验证密码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避免泄露本单位和职工相关信息。第三十二条规定,网厅签约单位宜采用网上缴存的方式办理业务。网厅未开通的业务或因单位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需要冲账、更正的,单位应提供相关业务材料及书面说明到受委托银行业务柜台办理。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6.0.1至6.0.9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宜开展网上归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业务;网上归集业务宜采用直接办结方式”等规定。

  【出台目的】对单位网上缴存行为加以规范,明晰缴存业务开展过程中承办主体单位从业人员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确保业务在政策规定框架内有序运行。

  (九)关于监管主体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职工办理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缴存业务,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因泄露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2.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出台目的】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业务运行管控过程中,监管主体和业务参与者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确保业务在政策规定内有序运行。

  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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