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陕西省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为切实做好2015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和年度降水趋势预报,制订本方案。
一、全省地质灾害现状及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全省划分出34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2%。全省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2630处,直接威胁人口57.94万人。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威胁10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69处,威胁500-1000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98处。
受汛期持续强降水和突发性暴雨等因素影响,2014年全省发生地质灾害172起,造成44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16.71万元。2014年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演练899次,参加演练人员8.1万人次;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20多万人次;成功预报了18起地质灾害,避免了370人伤亡和1924万元经济损失。出台了《陕西省地质灾害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指南(试行)》,被国土资源部转发全国学习借鉴;11个县(区)被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
二、201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据2015年降水趋势预测,全省大部偏少,仅陕南南部偏多;春季第一场透墒雨出现日期正常略偏早;初夏汛雨出现日期较常年同期偏晚;盛夏关中、陕南有20天左右的中度伏旱,出现日期较常年同期偏晚;秋季关中、陕南有弱秋淋,出现日期较常年同期偏晚。
根据全省地质灾害分布规律、历史灾情和气候趋势,对全省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区域上陕南、陕北地区是重点(重点区段见附件1);时段上春末夏初、盛夏、晚秋是重点;全省地质灾害发生频度、密度和造成的损失接近常年,以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根据《陕西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陕政办发〔2012〕10号),2015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是: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
1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县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由省国土资源厅部署,调查成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2015年组织开展西安市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周至县、户县,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华县、潼关县,共9个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
2编制“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1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建设“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全年完成15个高标准“十有县”建设。
2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对全省现有的1263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各市、县(区)政府要对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落实监测责任人,制定隐患点避险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方案到点、措施到位,对部分危重隐患点的防范要采取加密措施(见附件2)。
3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水平。完善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报会商机制;建设与省气象、防汛相连接的监测预警系统,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和完善联动机制;推进市、县(区)两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提高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
(三)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各级教育、住建、交通、水利、扶贫、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凡是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别是陕南、陕北、秦岭北麓及渭北旱塬地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凡地质灾害评估认为拟建安置点选址不适宜的地区,要予以避让,防止把避灾安置点选在滑坡体上、崩塌底下、泥石流沟中。
2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和工程治理。汉中、安康、商洛三市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搬迁工作。延安、榆林市结合《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2011-2015年)》和《陕北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扶贫移民搬迁规划(2011—2020年)》等规划实施;西安等其他市、区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移民搬迁等规划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
(四)地质灾害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中心”的运行机制建设,理顺职责分工,健全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及联动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技术力量建设。
四、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工作经费。
积极筹措并合理使用资金,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督促各市、县(区)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并将各地财政投入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情况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防治基础,提高工作水平。
各市、县(区)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监测防范,汛前、汛中、汛后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健全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24小时专人职守的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应急调查、速报等规定,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要结合“防灾减灾日”、“世界地球日”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四)加强内外联动,增强应急能力。
建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建、交通、水利、扶贫、地震、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在做好本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防治地质灾害。发生省级突发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与职责,积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相关工作。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