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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公告详情
2025-02-08 09:35【我要纠错】

【导语】:各地中小学即将迎来2025春季新学期。日前,教育部印发修订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地中小学即将迎来2025春季新学期。日前,教育部印发修订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修订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后简称《办法》)包括学籍建立与更新、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等五章。《办法》突出教育公平,对跨省转学、省内转学等学籍变动条件进一步做了细化规范。明确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同时要求,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

  严肃及时处理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对空挂学籍、人籍分离、重复学籍等问题,《办法》做出了回应。要求:

  •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

  修订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特殊教育学生、高中阶段职普融通项目学生等类型的学籍管理。要求: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高中阶段学校举办普职融通类项目的,根据本省普职融通教育有关规定开展学籍管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苏君阳表示,此前因为没有制度规定,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教育之间存在学籍壁垒,实行普职融通主要的内容和举措就是要资源共享、学籍互通、学分互认和课程互通。符合规定的学生可以在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进行自由转换学籍,给学生多一个选择,这个《办法》从学籍管理的角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突出学籍信息管理安全

  围绕学籍信息管理安全,《办法》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将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教育部印发《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系统与管理制度。2014年,教育部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在全国联网运行。《办法》的实施与学籍系统的建立使得学籍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整体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教育公平也得到进一步促进与保障。随着学籍管理规范性需求不断提升以及学籍信息的深入应用,《办法》部分内容与学籍管理实践已不相适应。教育强国建设战略目标的提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建构、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的实施以及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也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学籍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亟须改进的地方。

  问:《办法》修订的思路与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需充分回应新时代基础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对学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有效解决学籍管理面临的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在充分考虑学籍管理可行性基础上,将当前学籍管理面临的需求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大程度反映到《办法》修订稿中。《办法》修订严格遵循法制逻辑、现实逻辑与发展逻辑相结合的要求,切实提升《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与有效性。

  《办法》修订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学籍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诸如信息收集法、保密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对于学生信息采集、使用等做出的规定均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二是实用性原则。《办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前学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更好满足学籍管理需求,降低学籍管理成本,构建良好的学籍管理秩序。同时,确保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学生管理提供切实可靠的政策依循,为教育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三是连续性原则。《办法》(2013)对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多条款内容对于规范学籍管理仍然具有适用意义与价值,因此在修订过程中予以了保留,保障学籍管理政策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四是科学性原则。针对各地学籍管理要求不尽相同的现实情况,《办法》既明确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又为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留足空间。同时,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技术手段有效提升学籍管理效率,全面提升学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问:《办法》对学籍的定义作出哪些调整?

  答:《办法》明确了学籍、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学籍档案的定义,对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学籍档案做出了类型划分。如第3条规定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需建立学籍;学籍信息包括基础学籍信息与非基础学籍信息。第4条规定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包括传统媒介管理与数字化管理两种方式。第6条规定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形式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

  问:《办法》对各级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权作出哪些调整?

  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省、市、县、校各级学籍管理部门的权力、职责,对学籍管理权进行合理调整,赋予地方学籍管理部门相应的自主管理权。如第5条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与完善国家学籍系统并推进学籍管理移动端的建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基于本省学籍信息数据库开展相关学籍管理业务。

  《办法》将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区分为国家与地方两级,明确国家学籍系统采用一级部署、五级应用模式,并对国家学籍系统与地方学籍系统职能进行了合理定位与区分,赋予了地方学籍系统合法性地位。如第5条规定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进行管理维护;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第23条规定,国家学籍系统采用集中建设部署,中央、省、市、县、学校五级应用模式。

  问:针对当前学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办法》如何回应?

  答:《办法》突出了教育公平,对跨省转学、省内转学等学籍变动条件进一步做了细化规范,对空挂学籍、人籍分离、重复学籍等问题均做出了回应。如第15条规定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转出学校须对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保留,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纸质档案复印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25条规定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问:针对特殊学籍管理需求,《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特殊教育学生、专门学校学生、境外学生、高中阶段职普融通项目学生等类型的学籍管理要求比较特殊。《办法》对这些学生学籍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与国家基础教育改革的需求切合。如第10条规定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第11条对专门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4条规定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第27条规定海外中国学校、在港澳地区举办的内地课程学校为学生注册学籍,由国家学籍系统单列管理学籍信息,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28条规定高中阶段学校举办普职融通类项目的,根据本省职普融通教育有关规定开展学籍管理。

  问:《办法》中如何体现数字化给学籍管理带来的新变化?

  答:一方面是优化学籍应用服务。《办法》坚持优化服务和人文关怀,对学生教育数字身份、学籍管理移动端建设、减证便民等作出明确规定。如第15条规定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第21条规定死亡学生的学籍注销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60个工作日。第23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全国学籍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用户体验改进,为采集和管理学生全周期、全过程学籍数据与及时监督学籍异常情况提供技术保障。第24条规定推进基于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学生可信教育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在不同应用系统间实现学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识别与安全共享。

  另一方面是突出学籍信息管理安全。《办法》对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和学籍数据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第23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第24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其他应用系统违规采集学生信息,严防学籍数据通过其他应用系统产生泄露。

  问:如何保障《办法》落地落实?

  答:《办法》设立“保障措施”一章,对学籍管理保障条件、学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不断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籍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公告原文: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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