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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管理操作指引
2026-01-06 09:33 【我要纠错】

【导语】: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制定了《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管理操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管理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的决策部署,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保障性住房总量和结构全面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4〕67号)、《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市住保办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已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项目退出管理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取得保租房认定书的项目退出管理,适用本操作指引。

  二、退出方式及条件

  (一)到期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时间到期,产权主体未提出申请继续作为保租房运营管理的项目。

  (二)依申请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时间未到期,但因项目周边产业布局变化、城乡规划调整等因素致使需求不足、房源长期空置、企业经营困难等,确需提前退出保租房运营管理的项目,以及因征收拆迁、政策调整、破产清算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强制退出。保租房项目认定后,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开工建设(改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违规经营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项目。

  三、工作程序

  (一)到期退出

  1.审核。属地住建部门对辖区保租房认定时间到期的项目予以确认,将确认到期退出项目报市住保办复审,市住保办审核同意后下发《退出通知书》。

  2.公告。市住保办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对退出项目信息予以公告。

  (二)依申请退出

  1.申报。保租房项目单位对符合依申请退出的项目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保租房项目退出申请。

  (2)原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退出的表决(或民主决策决议)或股东会决策。

  (5)国有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取得政策性资金的项目退回各类资金证明。

  (7)新建、改建项目还需提供退出保租房的土地规划变更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证明材料。

  (8)其他所需的材料。

  (1)—(5)市住保办研究审定前提交,(6)市住保办研究后提交,(7)市住保办退出通知书后提交。

  2.初审。属地住建部门组织属地发改、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对符合退出条件的项目向市住建局提交保租房项目退出申请及相关资料。

  3.复审。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研究,通过后以市住保办名义下发《退出通知书》。

  4.公告。市住保办将退出项目信息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三)强制退出

  1.申报。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向市住建局提出退出保租房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保租房项目强制退出申请。

  (2)违规项目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人员以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了解情况或提供材料情况;查阅、调取相关档案、数据,图纸等证据材料情况;根据违规事项调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资料情况;告知项目单位拟强制退出通知书。

  (3)属地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审签意见。

  (4)取得政策性资金的项目退回各类资金证明。

  (5)新建、改建项目提供土地规划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证明。

  (6)其他所需的材料。

  (1)—(3)市住保办研究审定前提交,(4)市住保办研究审定后提交,(5)市住保办退出通知书后提交。

  2.审核。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研究,通过后以市住保办名义下发《退出通知书》。

  3.公告。市住保办将退出项目信息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四、退后管理

  (一)已运营保租房项目,须在核准退出前,由项目单位负责全面履行完租赁合同或签订解除租赁协议。

  (二)依申请退出、强制退出项目,在《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全额退回已取得的政策性资金。

  (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保租房项目,已变更为保租房用地的,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四)已运营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停止享受保租房税收优惠,对因强制退出的项目,还需对已享受的保租房税收优惠按规定追缴。

  (五)已运营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取消居民用电、用气、用暖、用水价格标准。

  (六)退出的保租房项目,自退出通知书发放之日起终止以保租房建设运营名义进行信贷、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贷款投放、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用类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以及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放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等融资业务。

  五、有关要求

  (一)市住建局负责做好保租房退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优化保租房总量和结构,加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保租房政策的连续性。

  (二)属地住建部门要坚持在实事求是、供需平衡、依法有序的原则下审核项目退出申请和确认强制退出项目的违规行为,确保退出工作合法合规。

  (三)属地住建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项目单位妥善处理退出后续事宜,自撤销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不得再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进行宣传、运营或申请政策优惠。

  附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通知书》(参考模板)

  新闻链接:《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管理操作指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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