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放处罚 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销售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处罚 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西安市行政区全域范围
西安市城六区及五区二县行政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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