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八条
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自行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
第十四条
省级、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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