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证书》在申请享受人才配套政策,作为证明材料时,仅原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及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的D、E类人才仍按原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待遇。申请原D、E类人才认定的,有效申请时间在2022年12月1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统筹协调。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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