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职职工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报销比例为88%,1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比例为91%,详见正文。
西安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包括:
一、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职工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在职 | 200元 | 70% | 60% | 50% | 2000元 |
退休 | 75% | 65% | 55% | 2500元 |
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二、住院报销起付线
1、在三级特等医疗机构住院
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线850元,第二次住院800元,第三次住院550元。
2、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
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线650元,第二次住院550元,第三次住院350元。
3、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
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线400元,第二次住院300元,第三次住院150元。
4、在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
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线200元,第二次住院150元,第三次住院100元。
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三、住院报销比例
(一)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一级医疗机构92%, 二级医疗机构90%, 三级医疗机构88%
2、1万元以上至5万元
一级医疗机构95%, 二级医疗机构95%, 三级医疗机构91%
3、 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一级医疗机构95%, 二级医疗机构95%, 三级医疗机构95%
(二)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
1、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一级医疗机构95%, 二级医疗机构93%, 三级医疗机构91%
2、 1万元以上至5万元
一级医疗机构97%, 二级医疗机构95%, 三级医疗机构94%
3、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一级医疗机构95%, 二级医疗机构95%, 三级医疗机构9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
温馨提示:
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调整为: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4%,其它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2%。
2.参保职工使用门诊特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须先由参保个人按4%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甲类药品除外),再按76%比例进行报销。(其中:使用咪唑立宾、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钠、西罗莫司4种特药,按门诊特殊病种流程报销。即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按4%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94%比例进行报销)
3.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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