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省内限期15天,省外30天),男女年龄在18-49周岁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规程:申请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已批准生育的带《生育证》,已落实上环、结扎等节育措施的带有关证明,已交社会抚养费的交费收据,已婚育龄妇女应查环查孕的带妇检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
(2)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交到区办证中心加盖钢印,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日。
所需材料:《户口薄》或《身份证》、《计划生育协议书》、本人1寸照2张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限:规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镇(街道)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局政法科
办公地址:镇(街道)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局政法科
联系方式:028-83974318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2、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说明: 领证对象:
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省内限期15天,省外30天),男女年龄在18-49周岁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在校学生;
②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③现役军人;
④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⑤丈夫在妻子现户籍地居住的;
⑥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⑦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注意事项:
(1)对暂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卡》,并在2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婚成年男女和已婚男子,也原则上在2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成年流动人口应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
(3)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的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