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女职工正常分娩情况下可享受158天的产假,以下是不同情况对应产假天数。
西安产假规定:
根据陕西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五)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2023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根据文件规定,西安市正常分娩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特殊情况参照上述条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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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最少158天,最多183天
陕西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婚假15天。
陪产假规定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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