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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通知
2026-04-22 10:51 【我要纠错】

【导语】:4月20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如下。

  西安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通知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运营,经市民政局认定公布,以服务财政兜底保障对象为主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与政府签订协议的兜底保障床位。

  二、收费项目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伙食费以及特需

  服务收费。(一)基本服务收费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基本生活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由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

  (三)特需服务收费按照自愿委托和非营利原则,由双方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区分不同服务对象、床位和护理等级,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标准附后)。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二)经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老年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重度残疾、高龄等特殊群体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群体老年人)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确定。

  (三)在优先保障上述两类群体入住的前提下,养老机构仍有空余床位的,可接收其他社会老人。属地民政部门结合机构区位、设施条件、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收费标准上限20%的幅度以内,确定各机构具体收费标准。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与政府签订协议的兜底保障床位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特殊群体老年人的定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收退费规定

  (一)入住养老机构应根据老人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相应护理服务等级,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则等条款。

  (二)基本服务收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特需服务收费可按次或按周期计收。按月计收的费用,在征得入住老年人同意的基础上,一次性预收费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入住老年人因故退养,按实际入住天数结算费用,预收费剩余部分应在办理退养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其他事宜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养老行业发展、机构运营成本、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公办养老机构成本变动情况,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

  (二)强化服务综合监管。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人员个性化需求,在基本服务费外设立的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应报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同意。民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做好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审核监督,杜绝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不规范行为。要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养老服务质价相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持续加大市、区财政经费保障,改善公办养老机构设施条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职工薪资待遇,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使用财政票据,有效促进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规范机构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照护服务流程,持续提升入住老年人幸福感安全感。要兜牢民生底线,预留床位资源,确保特困人员应养尽养。严禁以任何理由选择性接收人员入住,不得为提高收益而挤占特困供养资源。

  (五)推动收费信息公开。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保障入住群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各公办养老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备案所属的民政和发改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状况,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政策原文: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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