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大荔县主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区域为:荔县城区内242国道东绕线以西,108国道西绕线以东,同州湖北堤坝以北等等,以下是详细禁放区域。
大荔县城区内242国道东绕线以西(含242国道东绕线),108国道西绕线(黄河大道)以东(含108国道西绕线),同州湖北堤坝以北(含同州湖北堤坝),108国道北绕线(荔北大道)以南(含108国道北绕线)。
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车站、广场、公园、同州湖景区管理中心区域、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四)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
(五)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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