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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将立法 初孕三月要登记
2007年8月30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是我市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昨天,《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初次递交会议审议。市计生委主任卫冬梅详细介绍了这部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据介绍,去年,我市清理清查流动人口总数已超过100万人次,这已成为我市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管国家和省上都先后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定相对宏观,而我市又无一部具体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致使近年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现象有所上升,流动人口综合节育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综合节育率,对实现低生育水平的目标带来了压力和挑战。 
现居住地也可办理婚育证 

    草案规定,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到当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婚育证明的人员,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一是经核实,婚育、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是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是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房东要配合查验婚育证 

    草案还提出了出租、出借房屋的责任,规定“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头胎怀孕三个月内要登记 

    草案提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可以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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