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等同于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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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3日 |
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的消息刊登后,本报新闻热线不断接到读者电话,大家对这一政策的出台给予一致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记者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缴费年限”不能等同于“工龄”
政策中多次提到了“缴费年限”的问题,许多读者询问这是否就是指自己退休前的工龄。记者获悉,对于固定工来说,未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从实行费用统筹至1992年12月底,凡企业按规定参加统筹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核定为缴费年限,不缴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3年后企业和职工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才能核定为缴费年限。
对于企业按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与被招转为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30日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普调“每年1.5元”不能等同于“工龄工资”
在这次普调中,提到了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养老金,这不是“工龄工资”,现在社会上流传“给退休人员的工龄工资为××元”的说法是错误的。按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也与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调节金没有任何关系。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待遇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199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了职工退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月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其中,调节金是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组成部分之一,一些省的计发办法中的调节金是按一个绝对值确定的,我省将调节金与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挂钩,进一步体现了效率因素,缴费时间长,这部分养老金相对就多一些。因此,不能把调节金和所谓的“工龄工资”混为一谈,更不能以此要求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人员再增加一块调节金。
后三年调整幅度还要高于前三年
许多退休人员很关心今后我省是否还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记者获悉,国务院决定,2008~2010年再连续三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幅度高于前三年的调整水平,并继续向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水平长效机制。
在今后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过程中,我省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待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测算,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这项工作,力争使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能有较快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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