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物价局公布 收择校费不得再收借读费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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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3日 |
公办高中收了择校费不得再收借读费和学费
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就我省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我省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通知》要求,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我省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也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最高标准仍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和一般高中分别为每生三年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各设区市每生三年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各地各学校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最高标准的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择校费可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择校生要求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经学校同意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择校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3〕3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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