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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 血癌患者医院死亡引争议
2007年10月25日
     我爱人在咸阳陕中附医院治疗20多天,我还一再告知医生她有药物过敏的情况,但医院做皮试后依然使用该药物,导致我爱人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在抗过敏治疗10天后,不幸身亡。当晚医院在未得到我们同意,便强行雇车把人拉回家,也没开具死亡证明和抢救过程。”冯立党痛苦地对记者讲述着。

家属:蹊跷死亡强行送回家

10月18日下午,记者在武功县小村镇北水村见到死者的丈夫冯立党。据冯立党讲,他们是武功县小村镇北水村人,他39岁的妻子金迎鸽在9月19日因高烧住进了咸阳市陕中附院,经检查是白血病,医生告知幸好发现及时,可以治疗,遂收治于该院呼吸血液科。次日,医生要使用头孢唑啶,冯立党告知医生,妻子曾经在村卫生院和县医院做过皮试,对该药物过敏,因此拒绝使用。直到26日上午9时许,医生对金迎鸽做了皮试,冯立党再次强调妻子对该药物过敏,因皮试显示为阴性,医生告知可以使用,随即为其妻子注射了头孢唑啶。

在注射当日下午患者就出现手心发痒的症状,冯立刻将情况反映给主治医生杨秀玲,得到的答复是:该症状属于正常反应。次日,继续注射该药物一次,患者手心发痒症状加重,冯再次告知主治医生杨秀玲,仍得到同样的答复。随后又按每天一次为患者连续注射该药物3天,直到30日,患者浑身大面积出现红疹,医生才停止使用头孢唑啶。在随后进行的抗过敏治疗中,患者出现头昏眼花的症状,“最后连床都下不了,眼睛也模糊到认不清楚人”,在抗过敏治疗10天后的10月10日,患者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抢救,当日19时35分“人就没呼吸了”。当时医院里一位姓高的主任给冯说,准备安排后事。“送来时还说可以治疗,为什么一下子人就没了。我不同意,当时一下子涌上来十来个人,硬把人强行抬到医院雇的一辆普通白色面包车上,上面没有医院的任何标志。车上有个三人,司机说他是被雇的,另外两人我多次询问才得知是医院的实习医生。送人的面包车现在还在村里扣着呢,车号是陕C32546。”

医院:已是晚期正常死亡

对于此事,陕中附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王主任说:“事发后院方和家属有过沟通。在治疗过程中我们对病人用药做过药物过敏皮试,显示为阴性即可以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症状,我们也及时用了大量的抗过敏治疗,因为病人送来时,已是严重晚期了,属于正常死亡。但在之前病人送来时杨秀玲医生却说幸好发现及时,可以治疗,遂收治于该院呼吸血液科。两种不同的说法让人陷入不解的迷惑中。随后王主任讲:“出于好意,在病人没有死亡的时候医院就联系车了,车是科室联系的,都是通过家属同意的,只是家属没有签字。”冯立党的回答却是:“我们没有同意,就是叫车我们也会自己叫,我们有车,可他们把人直接送回家了。”随后记者在咸阳市卫生局采访了赵国瑞局长,他说:“此事没有上报,而且我了解到在叫车时双方都同意,都有签字,另外送死者回家必须得有家属签字。”面对这几种截然不同的说法,让人无法弄清事实真相。

病人在医院治疗却突然死亡,医院不开具死亡证明,就急匆匆将死者送回家中。冯立党说:“不管怎么样,我爱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医院起码得告诉我死亡经过和死亡原因,不能人没了就急匆匆强行送回家了事。我爱人怎么入土?我怎么给家人交代?”该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王主任说:“死亡证明没有开,是正常死亡。”

根据相关法规,病人在医院死亡后,医院应在病历上填写抢救经过和抢救结果,出示死亡证明和死亡通知书并请死者家属签字。有了死亡证明,家属才能通过正规渠道处理尸体。医务人员应告知家属享有的权利,例如对治疗或抢救有怀疑,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尸体解剖等,并告知处理渠道。



相关标签:药物过敏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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