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可以查看与下载《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最新修订的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已修改
施行日期:2016-05-26
公布日期: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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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关于陕西省婚假、产假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