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八条提取申请人应向省中心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需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九条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取申请人为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适用5万元以下简化办理条件的,提供相应的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四)提取申请人为业务事项发生人(购房人、产权人、借款人、承租人、已故职工等)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同时提供提取受托人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必须与省中心业务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身份相符;提取受托人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提取受托人为其他人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以下类型:
(一)提取申请人及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材料。
(二)婚姻关系证明,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三)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四)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和授权时间。
第十一条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购买西安市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下同)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征收)补偿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无法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房改部门批复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房改部门已审批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6.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的还款明细清单。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需明确标注个人账户已冲抵金额。
职工本人及配偶签约省中心冲还贷业务的,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在省中心柜台签约,也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省直公积金服务模块实名认证后签约;职工配偶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在省中心柜台签约。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造或翻建住房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鉴定书、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五)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1.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2.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已婚职工提供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声明。
(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1.商品房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公有住房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陕西省各地市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3.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票据。
(七)离休、退休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省直公积金服务模块自助办理提取。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等有效的退休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
(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截至提取月份需连续两年年审)。
(十一)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去世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多个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提取申请表。
去世职工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无需提供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但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关系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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