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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原文)
2023-01-04 14:13【我要纠错】

【导语】:2020年4月30日,西安市人才工作办发布《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详见正文。

  各区县委组织部,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

      现将《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20年4月30日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工作,聚焦“6+5+6+1”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产才融合发展、靶向引才育才,有效保障全市“十项重点工作”人才需求,构建科学规范务实的人才分级分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实际贡献导向。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及实际贡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只对人才作分级分类,人才享受西安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须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分级分类对象主要是2017年1月1日以来在西安市创业以及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或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确认需符合《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附件1)规定的相应条件。本细则中西安市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税收收入缴入我市市级或区(县)级国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确认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西安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在西安市创业的,申请确认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分别不低于500万、300万、100万元,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或国内外顶尖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9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本人实到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不允许代持股);柔性引进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西安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高层次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以上;申请确认为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除符合相应标准外,年收入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制定《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

  (二)市委人才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等对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委人才办发布实施。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步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由人才所在单位向对口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达到相应层次水平的,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办。

  (三)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办组织对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核,产生高层次人才确认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颁证入库。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发放《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确认人才及时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职引进、新培养人才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原单位离职证明(新培养人才不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下同),人才层次确认所依据的直接证明材料。

  (二)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应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或服务内容、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人才层次确认所依据的直接证明材料。通过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载体引进的,需提供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不是通过平台载体引进的,需提供和西安市用人单位共同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等基本情况及发展计划,经人才本人确认的支付劳务报酬的凭证,人才在西安服务期间的考勤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三)创业人才需提供资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企业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税收完税证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点服务商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人才层次确认所依据的直接证明材料。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在西安市工作服务期间,达到更高层次标准的,可按规定提升确认为相应层次。

  第十二条市委人才办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年底,市委人才办牵头,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人才创新成果、业绩、实际贡献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暂停该单位人才分级分类确认申请资格一年;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永久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已确认的人才身份,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服务:

  (一)离开西安市或不再与西安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已确认的人才身份,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服务,视情况追缴其所享受的相关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服务期间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服务期间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第(一)、(二)项情形取消人才确认身份的,不再受理其人才确认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对于贡献和业绩特别突出、但暂未列入高层次人才确认范围的特殊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对标各类人才标准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办会同人才主管部门通过评审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市人才办〔2017〕2号)及其《补充通知》(市人才办〔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目录

  2.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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