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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2016-04-20 13:26【我要纠错】

【导语】:西安本地宝为你带来《西安市公安局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调迁入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市区的非农业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需要迁入本市落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接收单位介绍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六)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八)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九)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五条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聘(招)用单位介绍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一)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上述人员中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第六条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需要迁入本市落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用人单位介绍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七条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外地生源集体户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用人单位介绍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第八条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需要迁入本市落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录用通知、用人单位介绍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九条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需要迁入本市落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用人单位介绍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条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需要办理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接收单位介绍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一)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二)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六)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鄠邑区、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

  (七)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一)、(二)、(三)、(七)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一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需要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员应提供迁入户口申请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需要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省、市军转办或民政部门的接收安置介绍信、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随迁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

  (二)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

  第十四条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军队干部符合副营或副科级(含技术11级、体育7级)、年满35周岁、军龄满15年条件之一的,以及现役五、六级高级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办理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结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配偶无业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派出所审核后由部队指定专人直接上报市局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并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局警务大厅户籍窗口受理,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落户。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

  (二)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被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份证、配偶迁出地无业证明(由劳动、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或离退休证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和市局,经市局批准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

  (三)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

  (四)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年龄在35周岁以上,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或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第十七条子女在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被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和市局,经市局批准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本人随子女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

  (二)在外省、市离退休人员。

  (三)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

  第十八条 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父母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身边无子女或孙辈照顾的人员,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被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份证、被申请人结婚证,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和市局,经市局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迁入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

  (一)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外省、市妇女结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没有办理出生登记的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申请人应提供婴儿落户申请书、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交所领导审核批准办理入户登记。

  (二)本市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婚育年龄与外省、市妇女结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子女,并在女方已落户,需要随父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入户口申请书、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被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批准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没有办理出生登记的,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申请人应提供婴儿落户申请书、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入户登记。(若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依法收养的被收养人,准予其登记或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

  (一)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因收养子女,需要办理迁入非农业家庭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收养子女申请书、被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提供司法部门核发的《公证书》),被收养人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和市局,经市局批准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若被收养人没有办理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供被收养人《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出生登记,不需办理准迁手续)。

  (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因收养子女,需要办理迁入农业家庭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收养子女申请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提供司法部门核发的《公证书》),被收养人户籍证明,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县局,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若被收养人没有办理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供被收养人《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出生登记,分、县局批准后,办理收养出生登记,不需办理准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一)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到我市以外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家中的,申请人应提供迁入户口申请书、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户口证明、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证明、身份证、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批准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二)本市生源2001年1月以后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需要将户口落入本市家中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入学前户籍派出所户口迁出证明、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相关证明证件,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并上报分局批准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三)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落户的,申请人应提供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个人基本信息证明,由市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受理,市局审核批准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签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纪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因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申请落户。

  第二十二条被驻本市市区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市招生计划内录取的非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入学时可迁入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一)本市市区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市招生计划内录取的非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入学时迁入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的,申办人应提供省、市纪委统一招生计划、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落户登记册、户口迁移证、院校新生入户报告、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一律不迁转户口。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入学时自愿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个人申请书、录取通知书、由新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被派驻本市办事机构和政府批准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市政府批文、正式编制数量表、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受理,市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成建制单位申请干部职工家属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市政府批文、迁入人员登记册、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受理,市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户籍人口准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迁入各区小城镇的人员,3年内不能迁入本市其他市区。

  第二十六条指令性计划移民,需要办理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批文、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上报分、县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零星农业户口的移民,需要办理迁入本市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迁移户口申请书、乡镇和区县有关部门接收的批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受理上报分、县局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受理各类户口办理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为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户政与基层基础工作处负责执行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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