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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20 23:28【我要纠错】

【导语】:西安本地宝为你提供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为了规范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强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同时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一)统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费全市执行统一标准,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三)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1、生育保险待遇在参保职工分娩休满产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到参保登记所在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2、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参保登记所在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上报支付明细表,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汇总,报财政部门核拨后,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申报数额下拨各区县支出户。市经办机构将不定期对各区县的待遇审核资料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医疗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基金管理

  1、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对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分户记账。各区县经办机构撤销财政专户,分别设立生育保险收入户和支出户。

  2、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包含累计结余和当期结余),经专项审计后,全额转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转存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用人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生育保险费用应及时补缴结清,由各区县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追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市财政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基金足额上解。

  3、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生育保险费征缴规定,征缴保险费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的余额全部划入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4、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管理考核

  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职工生育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办有关规定

  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流程。全市使用统一格式的各类审批表、统计报表、登记表、明细表表样。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1、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补贴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3、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补贴标准: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第1项(1)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2)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

  (二)发生下列因生育引发的1种并发症的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再给予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若同时患有2种以上(含2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

  三、执行时间

  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同步进行。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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