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西安社保 > 西安医疗保险 > 西安生育保险条例
西安生育保险条例
2014-09-03 17:01【我要纠错】

【导语】:西安生育保险条例: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暂以市和区县两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分级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和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确保基金的运营安全。

  市卫生、财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二)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生育保险。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可按照以上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医疗费支出的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可自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二)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及医疗资料。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日内对申领人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

  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自行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支付。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本办法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更多关于西安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报销医疗保险参保医疗保险缴费西安医保卡,请点击 【西安医疗保险专题

手机访问 西安本地宝首页

  • 西安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 西安市失业保险经办地址及电话

    西安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为雁塔区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2284329、82284322,附西安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电话,详情见正文。

  •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的通告

    为稳妥有序开展我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陕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银行”服务上线

    即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群众,可在省内任何一个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参保信息查询、养老金发放查询职工养老资格认证等12项高频业务,详见正文。

  • 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公告原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五部门正式发布《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

  • 《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2025年1月1日实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五部门正式发布《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

  • 2025年起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生育医疗费用、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详见正文。

  • 2025西安市曲江新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2025年度西安市曲江新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5日。详见正文。

  • 2025西安市高新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及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均已开启,高新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流程温馨提示如下。

  • 2025西安市临潼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在西安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在职人员。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5日。详见正文。

  • 2025西安市长安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5日。长安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由长安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人员参保信息由区医保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平台传递给区税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