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西安税务登记证挂失指南:
1. 一般规定
(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2002.10.15)
(2)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 办理期限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3 声明内容
(1) 纳税人名称;
(2)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
(3) 税务登记号码;
(4) 发证机关名称;
(5) 发证有效期。
4 声明刊登
遗失声明刊登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
5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