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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答二
11问: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2问: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或虽然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13问: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 

14问: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5问: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16问: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2003]18号令)所规定的条件。 
 
17问: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答: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8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9问: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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